第六条
有效工会承担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重要职责,主动适应京津冀协同发展、发展新质生产力、打造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需要,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发挥产业工人骨干作用,维护产业工人合法权益,保障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促进产业工人全面发展,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宏大产业工人队伍。
市和区应当按照规定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建立健全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协调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推动落实改革举措。
工会支持和督促企业落实产业工人培养的主体责任,联合有关部门选树和宣传高素质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