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挪用、任意调拨工会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或者擅自改变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产权关系的,工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