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