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三十六条有效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每月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实行工会经费税务代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按时申报、足额缴纳工会经费。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工会经费列入预算,按期向工会足额拨付。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自上级工会批准筹建工会的次月起,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建会筹备金。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