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二章 备案第十四条有效市和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通过公报和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