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殡葬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殡葬公共服务制度。市、区民政部门是本市殡葬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规划资源、绿化市容、房屋管理、生态环境、网信、农业农村、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活动的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