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殡葬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殡葬公共服务制度。

市、区民政部门是本市殡葬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规划资源、绿化市容、房屋管理、生态环境、网信、农业农村、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活动的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