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的无名、无人认领遗体,无法联系到丧事承办人的遗体以及无人认领骨灰的处置具体程序和要求,由市民政、卫生健康、公安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