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除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规定将有关失信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实施信用惩戒措施。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