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四章 骨灰安置第二十八条有效公墓和骨灰堂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时,应当与购买者签订购销合同。墓穴、骨灰存放格位使用人的姓名不得变更。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购买者应当交纳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维护费。维护费专项用于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日常维修与保养,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