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公墓应当凭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出售墓穴。禁止出售寿穴,但为死者的健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寿穴、无子女的老年人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者购买的寿穴除外。

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购买者不得转让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

禁止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传销活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