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平安建设条例/第五章 保障机制第四十条有效市、县(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加强公安专业平台、综治信息系统以及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和联网应用,促进各平台、系统一体化应用和信息共享,推动各平台、系统与平安建设协同发展。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