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平安建设条例/第四章 社会参与第三十八条有效对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保护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见义勇为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