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平安建设条例/第四章 社会参与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发挥专业服务功能,参与平安建设示范创建等工作。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