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平安建设条例/第四章 社会参与第三十五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等团体以及有关组织结合各自职责参与平安建设活动。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平安建设活动。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平安建设工作的机制,加强对志愿者的组织、指导、培训,为志愿服务提供保障。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