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平安建设条例/第三章 重点治理第十九条有效学校、学前教育、医疗、养老等机构,文化、体育、娱乐、宗教活动等场所,大型商业中心、车站、机场、政务大厅等区域的管理或者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安防人员和设施设备,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