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旅游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旅游纠纷处理第四十条有效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在受理旅游投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者;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通知投诉者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