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在受理旅游投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者;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通知投诉者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