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旅游行业投诉举报机制,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投诉受理电话,并予以公布。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需要多部门联合处理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上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