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制定旅游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旅游市场监督管理责任,促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文明旅游宣传、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旅游纠纷协调处理等相关工作。

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旅游市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