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旅游景区、游客集散中心等场所停车场的建设和运营,充分利用非核心道路和其他闲置空间科学设置停车场、停车位,保障节假日和旅游旺季停车需要。
景区及其周边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加强适时预警预判,停车需求可能超出停车场车位数时,应当提前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同时向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维护景区周边的交通秩序。
自驾游旅游者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旅游安全、交通管理、生态保护、文明行为等规定,不得进入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进入的区域,不得在法律、法规和本市政府禁止宿营的区域宿营。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