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不得以购物(会员)送旅游,旅游赠礼品和康养活动等名义,或者以宾馆酒店、行业组织、车友会、驴友会、俱乐部等形式以及其他名义或者利用网络社交工具等手段,从事旅行社业务。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