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旅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规范第二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不得以购物(会员)送旅游,旅游赠礼品和康养活动等名义,或者以宾馆酒店、行业组织、车友会、驴友会、俱乐部等形式以及其他名义或者利用网络社交工具等手段,从事旅行社业务。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