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旅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规范第二十四条有效为旅游者提供餐饮、住宿、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假宣传,欺骗、诱导或强迫旅游者消费;(二)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三)擅自解除、变更合同;(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