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为旅游者提供餐饮、住宿、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宣传,欺骗、诱导或强迫旅游者消费;

(二)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

(三)擅自解除、变更合同;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