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旅游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对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并依法开展失信惩戒。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认定为旅游市场失信主体的,应当采取信用管理措施,并向社会作出风险提示。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