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旅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职责第十七条有效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督促属地和景区责任单位编制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并开展景区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排查;(二)负责旅游发展新增建设用地审核报批,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的执法和监督管理;(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