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旅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职责第十条有效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等自然保护地的安全及森林草原防火进行监督管理;(二)对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旅游线路划定、游客容量、设施建设等进行监督管理;(三)根据职责权限对城市公园的安全、接待游客最大承载量等进行监督管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