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等自然保护地的安全及森林草原防火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旅游线路划定、游客容量、设施建设等进行监督管理;

(三)根据职责权限对城市公园的安全、接待游客最大承载量等进行监督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