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撤职案,罢免本省选出的个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职务案,撤销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案的时候,被撤职的人员、被罢免的代表,被撤销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的机关负责人,可以到会申诉意见,也可以呈报书面申诉意见。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