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批准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地方立法议案,重大事项的议案和报告等,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