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细河保护实行河长制。总河长、河长和河长制办公室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市、细河流域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细河河长制工作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以及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