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细河流域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细河保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细河流域治理、保护和开发利用。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