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在细河流域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等重要民生工程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

鼓励和支持工业企业废水零排放。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