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细河流域县交界断面的水质进行监测,并公布监测结果。市生态环境、财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考核办法,对造成断面水质未达到目标的县扣减补偿金。
造成细河流域断面水质未达到目标的细河流域县人民政府应当主动采取措施进行整治,实现断面达标。对超期未完成治理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