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细河流域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河道清障、清淤疏浚、岸坡整治、堤防加固、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河湖管护等治理措施,增强河道、水库防御洪水能力。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