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机动车驾驶人停放车辆,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停车设施内,未按照停车位标线、方向指示、停车时段等规范停车;

(二)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三)因交通管制、现场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需要即时驶离的,未立即驶离;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