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标明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免费停车事项、投诉举报电话等,并依法提供停车票据,自觉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