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修改和废止第六十九条有效地方性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一)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二)因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政策调整,地方性法规存在明显不适应实际需要的;(三)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或者不协调的;(四)对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后,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五)经立法后评估,认为需要对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六)因其他情形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