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9

In force

地方性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一)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

(二)因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政策调整,地方性法规存在明显不适应实际需要的;

(三)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或者不协调的;

(四)对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后,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

(五)经立法后评估,认为需要对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

(六)因其他情形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

Local Regulations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