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