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有关资料发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