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编制或者未组织实施黑土地保护规划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废弃物回收处理监督管理工作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展黑土地调查、监测、评价的;

(四)发现破坏黑土地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相关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