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科学开展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以畜禽粪污就地就近还田利用为重点,促进黑土地绿色种养循环农业发展。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组织有关部门完善粪肥还田管理制度,推动规模养殖户建立粪污处理和利用台账,科学指导粪肥还田利用。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