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黑土地质量提升计划,因地制宜合理采取保护、治理、修复和利用的精细化措施。

质量提升计划应当包括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科学的耕作制度推广、农田生态环境改善和修复、周边环境治理、农业投入品使用、畜禽粪污处理等。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