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保护规划和合理利用的需要,完善潮汕传统民居和风貌建筑区周边道路、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环卫和安防等设施。

前款规定的设施,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管理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适应保护需要的建设管理要求和保障方案。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