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潮汕传统民居纳入保护名录时,应当同步确定保护责任人,并予以书面告知。

所有权人是潮汕传统民居的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管理人是保护责任人;没有管理人的,使用人是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对保护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由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管理的潮汕传统民居,管理部门为管理人并承担保护责任。历史上由所有权人自行管理的潮汕传统民居,所有权人死亡且合法继承人尚未全部确定或者合法继承人全部确定但对承担保护责任有分歧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在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原代理人中确定管理人,并承担保护责任。

潮汕传统民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区(县)人民政府予以管理并确定保护责任人:

(一)所有权人下落不明又没有管理人和使用人且原代理人尚未出现,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告三十日后所有权人或者原代理人仍未出现的;

(二)所有权不明,且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告三十日后仍未有人主张权利的;

(三)所有权人死亡,且其所有合法继承人都未出现,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告三十日后合法继承人仍未出现的。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