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潮汕传统民居列入保护名录之日起三个月内设置保护标识。

保护标识的样式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其内容应当包括建筑名称、编号、简介、公布时间、公布单位等。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