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潮汕传统民居集中成片或者空间格局、景观形态、建筑样式等较完整体现地域文化特点,具有一定规模的潮汕传统民居风貌建筑区,应当对其地形地貌、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以及街巷肌理进行整体保护。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潮汕传统民居风貌建筑区的保护范围,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保护规划,因地制宜推动对与潮汕传统民居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相连街巷逐步进行改造和提升,使之与潮汕传统民居风貌相协调。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潮汕传统民居风貌建筑,其保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