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反间谍工作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拒不提供与反间谍工作有关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以及技术等必要的支持和协助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可以约谈相关负责人;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