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反间谍工作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或者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一)擅自变更、拆除、损毁、停止使用有关国家安全防范设施;(二)未按照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许可的要求落实国家安全防范措施。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