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反间谍工作条例/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十六条有效外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事干部和有关出国(境)团组及其人员的外事纪律、安全保密等教育,配合国家安全、保密行政管理等部门监督检查保密制度执行情况;在牵头处置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涉国(境)外突发事件时,对于涉嫌间谍行为等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应当立即通报国家安全机关并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