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市和旗县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之日起,应于一个月内批复。逾期未批复的,申请单位可以视为批准。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