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全部服务项目委托给他人的;

(二)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或者利用其进行经营的;

(三)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拒绝移交相关资料资产的。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